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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风险社会背景下,环境治理的现代化需要多元共治,而要实现公众参与、发挥公众力量,首先要保障公众享有知情权。我国危险化学品专门立法中有关公众知情权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公众知情权的客体范围不明确,对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规定过于笼统,公众知情权的实现与救济途径不畅,政府未依法公开信息的法律责任不足。相较而言,美国在这一领域具有一定的探索经验。立足我国国情,本文参照域外美国《应急计划与公众知情权法案》,就公众知情权提出完善我国危险化学品专门立法的法制建议,以兹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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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为应对环境污染带来的公共健康灾难,建立了环保局与卫生部既分工又协作的体制,两个部门都关注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危害。在职能上,环保局侧重于管制和"污染者",卫生部侧重于服务和"潜在受害者"。联邦层面,环保局与卫生部在管制方面和研究(信息共享)方面紧密合作。地方层面,环保局的主要职能是监督各州执行联邦标准,卫生部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健康和医疗服务,并在具体工作中密切配合。借鉴美国的经验教训,明确建立"公众健康优先"的环境管理价值取向,针对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的特点推进生态环境统一监管机构改革,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进环境与健康治理体系建设;加强科学研究,加快建设环境与健康风险控制信息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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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颁布,其中关于环境污染责任虽然仅有4个条款,但它是在总结近些年环境侵权案件面临法律问题基础上形成。为更好地维护公众环境权益而制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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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物安全国际法中,损害赔偿是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同时,各国目前对损害赔偿问题的争议也最大,致使有关国际谈判徘徊不前。为此,生物安全损害赔偿国际立法有必要借鉴相关国际法的成熟经验。充分考虑生物安全国际法的特殊性,明确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起完整的法律体系。[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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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未名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3,(3):58-67
气候风险是现代风险的典型代表,其对既有的法律体系提出了新挑战,要求作为根本法的宪法进行回应。对气候立法进行合宪性审查不仅具有必要性,还具有完善权利救济途径和弥补代议制多数民主局限的双重正当性,有利于从整体上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作为对气候风险的法制回应,2015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了《巴黎协定》,明确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义务,触发了针对国家气候立法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气候诉讼浪潮。而作为新兴领域立法,气候立法在各国既往的合宪性审查实践中缺乏经验的积累和基准的建立。美国和德国代表着世界上现存的两种合宪性审查模式。对美、德两国相关宪法理论和前沿实践的对比分析,有利于为中国气候立法合宪性审查的开展提供参考,进而提升中国气候立法的科学性。在宏观层面,中国是《巴黎协定》的缔约方和积极践行者,今后在对相关立法进行合宪性审查时总体上应向气候变化问题保持开放,同时对气候立法宜采用一种较为宽松的审查基准。在具体操作层面,以比例原则为框架进行审查,这种技术模式不仅与中国的宪法语境更相洽,也与强调可持续发展的气候立法更为兼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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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海峡两岸均高度重视能源结构转型升级,旨在通过专门化立法等方式来优化可再生能源配比,以期实现低碳绿能转型。纵观海峡两岸能源转型历程和路径,均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紧密关联。目前海峡两岸均已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但针对该领域的研究较少,为此,本文尝试以比较研究的方法分别从静态与动态两个角度,综合运用比较研究、规范研究、实证研究等方法论对海峡两岸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作探讨与研究。回望海峡两岸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制度群,海峡两岸在并网制度、可再生能源基金、保障性收购、价格管理、补贴机制等核心制度中都呈高度相似特征。虽然在制度细节层面存在诸多不同配套规定,如附加电价征收、并网成本分摊、收购合约时限等,但总体上以对FIT模式进行修正而展现出来的制度趋同化脉络清晰可辨。在具体实践中,海峡两岸均于2017年建立绿色电力交易证书制度,以尝试推动自愿性认购市场的发展。亦面临部分共性问题,如可再生能源发展激励机制、基金缺额、竞标引入、推广绿色电力交易证书制度等现实性挑战。通过比较研究发现:海峡两岸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存在趋同化现象;海峡两岸修法的制度选择与路径依赖接近;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践提示我们需加强制度引进的甄别和改良,制度吸收需借鉴本土资源;我国台湾地区集智立法路径值得学习研究,尤其是可再生能源法这类技术性较强的法律制度更应充分吸纳专家学者建议;应注重强化具有可达性的公众参与机制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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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厦门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市环保局某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厦门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审理查明,厦门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报批环评手续擅自投入生产被市环保局某分局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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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河发源于瑞士境内的阿尔卑斯山,流经法国、德国等9个国家,最后于荷兰汇入北海.该河流域面积15万平方公里,人口约5000万,其中2000万人的饮用水取自菜茵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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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报告是我国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重要制度机制。就其本身而言,环保报告属于政府信息,应被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范围。在一般情况下,环评报告不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不能被简单列入公开豁免的范围。在环评报告具备公开属性的前提下,政府机关应优先选择主动公开的方式。环评报告的主动公开可以吸引更多公众参与环评,有效遏制审批寻租,促进更为优良的环境公共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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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之际,对《环境保护法》实施现状进行系统评估具有重大意义。2014年修订《环境保护法》,确立其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中的综合法地位,宣示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构建统一监管体制和多元共治机制,强化环境执法司法手段,在总结三十多年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实践基础上体现了“美丽中国”建设新要求。八年来《环境保护法》整体实施成效显著,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奠定了良好法治基础。在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推进过程中,《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得到有效贯彻,生态环境统一监管体制基本建立,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取得积极成效,以《环境保护法》为龙头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以多措并举的生态环境执法机制为基础,行政执法措施收效明显,执法改革不断探索创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制度得到良好执行;随着环境司法专门化专业化体系基本建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推进顺利,传统诉讼制度有效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环境保护法》司法适用取得突破性进展。然而施行至今,面对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环境保护法》存在立法理念、立法思路、法律制度相对滞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