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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正当程序理论是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已经确立以环境公众参与权为核心的环境公众参与制度,但是对于公众参与的规范特别是参与权的规范过于笼统。面对实践中参与主体类型界分不明、多项权利内容规范缺失、法律责任规范效力存疑及环境行政管理规范不足等问题,本文建议应以行政正当程序理论为指导,实现参与主体的类型化界分,细化公众参与权利内容,增加公众参与法律责任条款,并完善环境行政管理公众参与规范。 相似文献
2.
袁小英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4):11-13,18
我国污染场地再利用的开发活动日渐增多,伴随场地的再利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环境事件也愈加频繁。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相关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与监管制度都欠缺的情况下,针对污染场地再利用环境风险管理的项目规划的失当、环境风险评估指标的缺失及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障碍,应加强区域环评与单项建设项目环评的协调,落实场地监管主体、层级及各自的监管职责,形成环境损害赔偿机制,从而健全场地环境风险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3.
政府绩效评估作为一项行之有效的政府管理工具,在提高政府的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方面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政府绩效评估随着政府改革的推进而不断完善。在不同的阶段,随着政府改革的主题与目标的变化,评估的侧重点、目标和形式等也相应地发生变化。在我国,服务型政府作为一种新的政府治理模式已成为政府改革的主题和目标。服务型政府建设对行政管理体的改进、政府行政理念的拓展、政府角色的合理定位等,都为改善政府绩效评估提供了新的基础和目标导向。同时,也对完善政府绩效评估提出了新的要求。服务型政府的治理模式和治理理念,在我国环境保护方面也应当起到它应有的作用,建立起政府环境保护绩效评价制度。 相似文献
4.
论可持续发展观的贯彻与水资源论证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可持续发展理念要求以环境资源承载力为依据规范人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水资源论证制度是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良好制度形式,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但我国现行立法中规定的水资源论证制度还不完善,影响了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完善相关立法,提高水资源论证制度的法律地位,是在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方面贯彻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关键任务。 相似文献
5.
6.
周玮 《中国ISO14000认证》2013,(6):30-33
今年国务院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国十条》再次揭示了我国环境污染的严峻现状。虽然规制措施不断严苛,但也存在诸多未曾虑及的方面,季节性总量控制就是其一。我国的季节性污染事件频发,也正表明我国亟需展开对污染物排放的季节性控制。我国大部分地区属于季风气候,夏、冬两季水与大气环境条件区分明显,这也给实施季节性污染物控制提供了条件。而在浓度控制基础上对水和大气污染物质进行季节性总量控制就显示出了合理性。 相似文献
7.
政府环境报告基层实施是利用县级人大与公众直接联系的"基层"优势加强对政府环境责任监督的有效手段。实践中,报告主体及对象级别各异,报告内容繁简不一,总体情况为越是基层贯彻实施政府环境报告的力度越弱,存在报告形式不明确、信息公开不到位、常态化监督机制和政府责任缺失等问题。因此,必须在认清立法目的的基础上合理运用法律解释明确报告的法律属性,规范报告内容、扩大公开范围,利用"基层"优势与公众加强联系,并在准确定位环保法的前提下构建人大监督的刚性约束。 相似文献
8.
今年国务院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国十条》再次揭示了我国环境污染的严峻现状。虽然规制措施不断严苛,但也存在诸多未曾虑及的方面,季节性总量控制就是其一。我国的季节性污染事件频发,也正表明我国亟需展开对污染物排放的季节性控制。我国大部分地区属于季风气候,夏、冬两季水与大气环境条件区分明显,这也给实施季节性污染物控制提供了条件。而在浓度控制基础上对水和大气污染物质进行季节性总量控制就显示出了合理性。 相似文献
9.
环境现场检查是指环境执法人员前往排污企业的生产现场,实地了解和检查其环境守法情况的行政行为。目前,我国排污企业拒绝接受现场检查的情形较为普遍,其原因主要包括:拒绝现场检查行为的认定标准未明晰、罚款数额存在倒挂、处罚方式缺乏震慑力,以及排污企业对现场检查可能导致泄露商业秘密存忧。应当通过明确拒绝现场检查行为的认定标准、梳理罚款数额层次设置、加强处罚方式的震慑力、健全商业秘密保密机制等途径来完善我国的环境现场检查制度。 相似文献
10.
程晟 《中国ISO14000认证》2011,(4):20-25
随着企业环境压力的日益增大和公众环境知情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企业环境信息的强制公开成为了有效的管理政策与措施。但是制度构建的同时也要注重实践的可操作性和结果的易得性。现行立法规范缺乏系统性,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也未能有力地追究其责任,最终导致法律规定形同虚设。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将企业作为超标超量排污信息的提供者,而将强制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规定为环境保护部门,可从根本上克服信息瑕疵,督促企业的绿色排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