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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岛海岸带脆弱性评价过程在模型构建、指标筛选、权重确定以及数据获取和同化等方面存在技术难点。其中,脆弱性评价指标权重确定是关系评价结果科学性、合理性的重要一环,应尽快开展相关研究。基于计量数学方法,借鉴以往脆弱性评价研究的经验教训,根据主观与客观赋权法的特点,运用AHP法与熵权法提出较以前主客观赋权研究更为科学、合理的赋权方法,并通过黄河三角洲海岸带脆弱性进行应用示范。结果表明,该评价指标权重确定方法具有一定实用意义。  相似文献   
2.
运用耦合协调模型和空间相关性模型研究了2006—2016年53个沿海城市的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协调关系的时空演变趋势、重心迁移、空间相关性。结果表明:我国沿海城市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状况总体呈向好态势,但总体协调度不高,仍处于协调发展的初级阶段;协调度发展存在严重的空间不均衡性,且呈逐步扩大态势,高值区域主要分布在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而其他大部分城市仍处于失调状态;2006—2016年协调度重心均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并逐步向西南方向迁移;全局Moran’s I指数和局部Moran散点图显示协调度在空间上呈现明显的正相关,空间集聚性较强。  相似文献   
3.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中直接损失的定量评估,已成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及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针对目前中国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中因环保职责分散和视角差异而存在的评估内容不衔接、量化方法不一致的问题,以人类与海洋生态系统组成的整体作为研究对象,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进行了剖析和梳理,明确了损害的分类与范畴,特别是海洋生态系统损害与人类活动损害之间的衔接与界限;并依据法学理论和法律文件,识别出各类损害中的直接损失;进而遵循科学性和可量化性等原则,建立了直接损失的评估指标体系。此指标体系涵盖了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海洋生态损害和事务性支出四类损失,具体包括身体损害、精神损害、水产品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流动资产损失、保护财产的额外支出、恢复期间利润损失、海洋生态恢复费用、恢复期间生态损失、应急处置费、调查评估费共11项指标。研究成果可为中国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定量评估提供有力支撑,促进损害赔偿和行政处罚工作的定量化和科学化进程。  相似文献   
4.
厘清海域使用金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成本的关系,是实现海域资源价格合理反映生态环境损害成本的前提。通过解析海域使用金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成本的内涵,从费用构成、评估指标和评估范围等角度对两者进行了对比。结果表明,两者之间存在交集,现行的海域使用金中的海域自然属性改变附加金属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成本范畴,但远不足以反映其全部;当前公众不断提及的海洋生态损失补偿金的量值等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成本的全部;国家已征收的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费和海洋工程排污费(环境保护税)均是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成本的一部分,海域自然属性改变附加金与前者存在部分重叠,与后者相互衔接,但无交集。为科学确定海域资源价格,建议充实海域使用金中的海域自然属性改变附加金,归并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费,同时明确与环境保护税的界限。  相似文献   
5.
海洋生态岛建设评价方法研究与应用——以崇明岛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界定生态岛概念和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基础上,基于均权法,以集约节约、环境友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科技创新作为五大目标层,确定了49个基础指标,构建海洋生态岛建设指标体系,并以崇明岛为评价对象,结合资料收集情况,选取出36个指标评价其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结果显示,在崇明海洋生态岛建设中,森林覆盖率、COD排放强度等10项指标未达标,建设得分为0.925,评价结果为良。评价结果与崇明岛现实情况较为一致,说明本文构建的评价方法体系具有良好的显示性和适用性。  相似文献   
6.
2018年11月18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推动海岸带管理立法"的工作要求。该工作的重心理应是解决目前我国海岸带管理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即陆海之间、部门行业之间和行政辖区之间难以统筹协调的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有效途径是通过立法的方式构建统筹协调机制。美国海岸带管理制度中的统筹协调机制颇具特色,由"总协调人"和"联络人"制度、"联邦一致性"制度、州海岸带管理项目与州其他项目的统筹协调制度,以及陆海统筹协调制度等方面组成。我国可以借鉴其成功经验,在海岸带立法中,以构建统筹协调机制为核心内容。该机制以程序性规则为主体,设立"总协调人"和"联络人"制度,组成统筹协调网络,并规定统筹协调的基本"排序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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