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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去年 ,我们村附近新建了一家糖厂 ,经常排放废水、废气污染农田 ,造成粮食减产。我们与厂方交涉 ,要求赔偿损失 ,可厂方说 ,他们也不是故意的 ,再说 ,已经向环保部门交纳了排污费 ,所以拒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 ,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宁夏石咀山市 :刘农刘农同志 :我国《民法通则》第 12 4条规定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 41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有责任排除危害 ,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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