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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案件中的责任承担和法律适用——以广州市白云区鱼塘污染公益诉讼案为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和实践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实践的关注点已经从原告资格问题转移到了环境公共利益的救济问题,多起生态修复案件的出现进一步推进了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2014年12月,由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广州市白云区鱼塘污染公益诉讼案虽然是一件小案,但该案也集中了环境公益诉讼诸多核心问题.本文通过该案,分析了污染转移过程中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承担,污染事件中公共利益的认定,生态修复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文章认为,生态修复作为新兴的、复杂的法律救济手段,司法实践在运用这一手段时面临许多挑战,有待进一步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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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一名出租车驾驶员。每年高考期间,我都响应政府号召,为考生提供免费接送服务。今年6月8日,我在送某学校考生王某回家拿准考证的途中,将一名闯红灯的行人撞伤。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行人李某未按交通指示灯信号通行,应负事故的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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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2014,(3):43-48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3年7月I5日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某销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张某称:2012年5月1日进入某销售公司工作,根据公司要求,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明确由该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其至该销售公司工作。2015年6月11日,销售公司告知张某,由于国家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即将实施,原劳务派遣公司无法取得劳动部门的行政许可,故将另外选择一家劳务派遣公司。6月28日,根据销售公司安排,张某与新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其在销售公司工作期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均禾发生变化,但公司单方面先后迫使其与两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结束劳动合同并无正当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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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吴忠市公安局日前称,造成18死7伤的"四三〇"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的毕业驾校——同心县宏翔驾驶学校应负连带责任,需停业整顿,肇事学员驾照的责任考官被调离原工作岗位。这是国内少有的车祸追责追到驾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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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吴忠市公安局日前称,造成18死7伤的“四三0”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的毕业驾校——同心县宏翔驾驶学校应负连带责任,需停业整顿,肇事学员驾照的责任考官被调离原工作岗位。这是国内少有的车祸追责追到驾校的案例,是否合适,是否具有示范意义,引起舆论强烈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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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由环境共同侵权行为所致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已成为突出问题,并日趋严重.本文针对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成立要件和责任承担形式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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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是固体废物管理实践中的首要突出问题。究其原因,根本在于法律对于固体废物产生者的义务和责任只局限于自身,在实践中产生者并不关注固体废物转移后的利用处置状况。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确立了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连带责任制度,力图从源头减少或避免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事件,倒逼固体废物产生者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固体废物污染。笔者从固体废物产生者的双重身份入手,深入辨析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阐释产生者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和根本原理。从《固废法》关于连带责任关系的法律规定出发,进一步解析产生者义务和受托者义务,并具体分析了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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