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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简介 2008年4月10日,赵、钱、孙、李与某公司签订为期3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前,某公司人事管理人员吴某2011年3月8日单独交给四人已盖章、与原劳动合同条件相同的新劳动合同各一份,但四人提出带回宿舍考虑。4月15日,四人将签好字的劳动合同交该公司。7月5日,四人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其续订而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3000元/月)和经济补偿金共计78000元整。某公司同意与四人解除劳动关系,但认为续签劳动合同未成立的责任不在己,不应承担双倍工资赔偿责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后认为,四人之劳动合同签名均非本人签字、劳动合同不成立,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四份劳动合同签名系劳动者伪造,故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支付四人赔偿款、补偿金共计78000元整。  相似文献   
2.
由于理论研究滞后、渐进式立法等因素影响,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明显受到劳动法相关理论和制度的强力制约。本应纳入保障范围的人员,受劳动法上劳动关系制约未予保护;本应通过行政程序即可解决的事实争议,要先进行劳动争议之民事程序,后接行政程序,甚至再接民事程序;本要透过保险法律关系体现社会保险属性,权利人身份却至今未明。滞后的理论不能发挥相应指导作用,必须依据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属性进行调整;要明确其社会风险理论基础、承认其雇员认定要件和扩张其保护客体等,彰显其社会保险属性后,再通过保险人、被保险人、保护情形和因果关系等要件的矫正,对工伤保险相关制度进行相关的废、改、立。  相似文献   
3.
2012年4月14日上午,甲公司组织新进职工外出开展业务培训活动。职工小王在培训过程中,因座椅朽化不慎摔倒,致其右侧桡骨远端骨折。同事急忙送小王至附近医院就线需预交手术费、住院费等5万元。小王临时无钱缴纳,即请求公司垫付。公司领导研究后同意垫付,并由小王填写了“借支单”。6月1日小王出院。  相似文献   
4.
2010年2月,苏某经人介绍进入东海某网络公司担任人事总监,月薪2万元,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5年。2011年1月,公司老板对其的工作表现不甚满意,决定由林副总出面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过程电苏某表示合同可以解除,但2万元的经济补偿款数额太此后经反复协商,苏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签了字,并在协议书上“2万元的经济补偿款?’的文字下方手书:‘哉对经济补偿款数额不同意”。2月1日离开公司吨她向全体员工发送了一份电子邮仡内容为:泰人在公司的任职结束,明日起人事副总监赵某担任人事总监一职。  相似文献   
5.
2011年5月10日,吴某到上海某机电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6月9日,吴某受托驾驶二轮摩托车外出采购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用人单位予以认可,但认为,吴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负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案情简介 李某系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剪裁工。2010年1月20日中午,李某骑自行车驮同事王某自单位外出至1公里外的稻花香餐厅就餐,就餐后李某在返回单位途中被一辆货车撞倒,致其右桡骨骨折,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李某对该交通事故无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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