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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劳务派遣用工被长期化、主流化,严重背离了‘‘在临时性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立法初衷,本文对我国地方政府以及美国、欧盟、日柑主要国家有关“劳务派遣期限”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研究,提出“用工单位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否则,自用工单位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满1年之次日起,视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确存必要延长使用的,经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制比,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以6个月为限”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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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虽然没有明确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却指出《劳动法》制定的目的之一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当然成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既是《劳动法》存在的基础,又是《劳动法》与其他法律区别的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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