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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1994年被某厂招用的女职工,并与该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1998年7月31日。1997年7月份李某怀孕,身体反应强烈,请假在家保胎,后流产,又于1998年7月再次怀孕,继续请假保胎。1998年7月厂方通知李某下岗,并于8月1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据此,李某认为厂方在其怀孕期间终止劳动合同,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多次找厂方,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厂方没有同意,李某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仲裁委受理后,依法进行了调解,调解后厂方同意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延续到1999年12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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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把好伤残审查关莱阳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与劳动保险部门密切配合,对因工伤残的审查,采取企业提报、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劳动保险部门鉴定的三级审核程序。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根据企业提报伤残人员情况,逐一落实造成伤残原因、证明材料以及事故档案记载,现场办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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