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2篇
  免费   0篇
安全科学   2篇
  2012年   1篇
  2007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1.
申诉人张某于2004年7月经招聘到被诉人青岛某外资公司从事化验员工作,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5年。合同中约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10小时,月工资1800元。因合同中约定的工时不合法,2006年5月,张某要求缩短工作时间,但公司经理马某当场宣布:“既然合同的有关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  相似文献   
2.
案情简介 申请人姜某自1998年2月1日起到被申请人青岛某服饰公司从事管理岗位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2008年2月1日,双方订立了期限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订了期限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2年2月1日,被申请人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向申请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同意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万元。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的做法,认为其连续两次与被申请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已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现被申请人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终止,要求按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其赔偿金1.4万元。双方各执一词,协商不成,申请人姜某于2012年2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