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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营口卷烟厂安技科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遇到这样两个问题: 1.我厂有的职工发生工伤,工伤医疗期已满(超过24个月或36个月),通过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残、鉴定、定级后,仍长期住院治疗。我们找到市劳动行政部门,要求对该情况重新鉴定,是否还享受医疗期待遇。 2.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幅度为本行业标准费率的5%-40%。我厂连续多年未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企业每年仍按一定数额上缴市劳动行政部门保险费,对此,是否从一定时间起减免保险费。 上述两个问题属268号文件中的第四章第十八条和第五章第三十八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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