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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8年1月15日上午10时,在科威特某工地上,中国公民张某,江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木工,此时正在场地上指挥同伴吊模,突然间,脚下被地下杂物绊倒,后脑着地不起。现场工友见状,赶忙拾送张某就近到科威特胸腔医院救治。半个月后,张某出院,出院诊断结论为永久性起搏器植入(突发性心脏病)。  相似文献   
2.
案例:朱某某,女,32岁,淮安市金湖县某化工有限公司一名包板配胶工。该职工从2004年1月进入公司从事包板配胶工种,每天工作10小时左右。2005年4月开始,朱某某身体常常出现腹痛、腹涨、便秘等症状,经当地医院医生提议,朱某某于2005年12月到淮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院诊治。2006年2月,朱某某经淮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慢性中度铅中毒。2006年4月,朱某某携带职业病诊断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到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6年5月,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朱某某受伤属因工受伤的行政决定。几天后,该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称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仅仅根据朱某某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在未到公司作任何调查了解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朱某某受伤属因工受伤.剥夺了企业对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提出异议及重新鉴定的权利,属于无效认定。提请当地政府撤销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经金湖县人民政府裁定,认为朱某某因工受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维持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对朱某某受伤属因工受伤的行政决定。  相似文献   
3.
案例:2003年12月29日上午9时,淮安市金湖县机械有限公司壹车间016-32号CW/6163车床因故漏油,机修工张某在修理调试过程中.右手大拇指不慎被车床夹伤。后经当地人民医院诊断为右拇指末节骨折。前后共花去治疗费612元。张某受伤治疗后按照医生的嘱咐休息了一周。  相似文献   
4.
李某系金湖县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一名辅助工,2006年12月3日凌晨,他在公司复合车间检查涂胶量时,一不留神,左手中指被复合机压辊夹伤,经当地医疗机构诊断为左中指末节皮肤缺损。事故发生后,由于双方协调不成,2007年4月25日,李某向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申请。同年5月18日,经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金工伤认字2007(40)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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