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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蔡某于1998年10月进入被申请人某机场从事服务员岗位。1998年10月30日,双方订立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被申请人逐年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最后一次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因合同期满时申请人处于孕期,被申请人没有终止劳动合同。2009年3月2日,被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劳动合同续延至哺乳期届满终止,即2009年5月11日结束。申请人认为,自己在被申请人某机场已连续工作10年以上,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遂提出仲裁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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