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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元月3日,河南省新密市恒源造纸厂一纸诉状将新密市人事劳动局推上被告席,并将本厂职工郭建林列为第三人。诉状认为郭建林受伤主要是因为工作期间酗酒、违章操作造成的。人事劳动局认定郭建林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显属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于2000年10月10日作出的新密人劳字(2000)221号文件《关于认定新密市恒源造纸厂职工郭建林为工伤的决定》。事情的原由还得从头说起。新密市恒源造纸厂由郭战营承包后,经过四个月的充分准备,2000年4月30日晚上8点就要试生产。看毯工郭建林是第一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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