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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桌应聘某贸易公司销售人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张某需处理一些事务后方能报到上班,于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该合同于签订1个月后正式生效并履行。
几日后,张某在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时发生交通事故并留下腿部疾患。1个月后,张某依约去贸易公司报到上班,因腿部疾患不便外出要求公司安排其他工作,并要求佘司对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作工伤处理。贸易奢司认为张某的交通事故与本单位无关,双方发生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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