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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6年4月宋某开始在被上诉人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胶公司)处上班,并于2006年7月1日起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是外包组职员;工资标准是标准工资等同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另计。2008年9月12日,宋某以塑胶公司“克扣和拖欠工资”为由通过特快专递形式向塑胶公司邮寄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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