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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某公司职工,双方签有劳动合同。2008年4月,单位以王某违纪为由口头告知王某停止工作,让王某回家等待通知,王某遂离开工作岗位。其后,用人单位电话通知王某回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王某一直未回单位办理,也一直未向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09年8月,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未出具解除劳动通知书致使其不能合法就业造成的工资损失3万余元。  相似文献   
2.
《劳动合同法》实施3年来,改变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增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特别是在劳动合同订立、解除方面,增大了对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力度。该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赋予了劳动者针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两项权利,即继续履行权和要求赔偿权。但实践中,不少私营企业,特别是一些小型的加工制造、劳务用工企业,管理不规范,用工随意性大的弊端仍然非常突出。老板的一句话往往就可以决定劳动者在企业的命运。  相似文献   
3.
案情简介 李某系某公司职工,2008年2月入职,签有5年期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为李某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经多次提出缴纳社会保险未果后,李某遂于2009年10月自行从公司离职。离职后公司将李某记为旷工,并多次电话、信件催促其回单位上班,李某均拒绝。2009年11月,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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