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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将填海权概念固化为特定的法律概念并无益处。令填海权呈现为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较之以行政许可方式设权,在体系性及对填海造地项目的把控方面更具优势。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与传统民法之用益物权不能对标的物进行事实处分理念并无本质矛盾。以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呈现填海权,实为明智且唯一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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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介绍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的一般知识。针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的前提重点是取证和调处,提出了在取证中应注意的问题和证据种类。依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在调处中污染赔偿的责任作了一定探讨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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