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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环境噪声污染"的立法界定包含"超标"和"扰民"双要件,但是一方面,这一判定将未超过排放标准的大量环境噪声排除在法律规制的范围之外,与社会观念和环境法基本原理存在分歧;另一方面,以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而非声环境质量标准作为判断要件,未能体现环境保护的预防性和污染者责任原则。本文重新界定了"环境噪声污染",将"双要件"改为"二选一"的形式,以排除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的差异性。同时指出,为进一步完善法律要件的判断途径,应建立环境噪声污染损害鉴定机制,理顺声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及产品噪声标准等各类噪声标准之间的关系,同时规范各类噪声标准的名称与适用范围,确立声环境质量标准在噪声污染法律判定中的基础性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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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肖爱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6(2):30-32
与美国的NPDES许可证制度相比较,我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在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体制、法律强制力等许多方面都存在缺陷。借鉴其先进经验,有利于促进我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发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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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回顾了清洁生产的立法沿革,分析了新颁布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的主要内容,认为该法是我国具有综合性、引导性特征,属经济法范畴,其颁布与实施对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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