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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绍文 《环境》2001,(11):22-23
我们通常讲的环境法律责任,一般是针对环境污染企业即外部环境效应为负值的企业(比如排放污水的化肥厂)而言的。而对于城市垃圾集中焚烧、污水集中处理等公益性污染处理企业,它们的任务是处理与减少既存的来源于本单位之外的污染,因此它们是对环境有益即外部环境效应为正值的企业。公益性污染集中处理企业在其经营运转的活动中有时会超标排污,有时也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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