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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九七三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一九七八年议定书的要求,油轮及同类船舶上的含油废水,只有经过专用舱处理并且船上具备自动排放监控系统时,才可排放入海。同时,石油排放率不得超过60升/海里。排入海洋中的石油总量,对于一九七六年六月一日以前建造的油轮而言,不得超过这项残油所属的该种货油总量1/15,000,对于晚于该时间建造的油轮而言,不得超过这项残油所属该种货油总量的1/30,0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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