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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公众"是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首要问题。公众可定义为"以特定利益为特征的不特定主体"。特定利益指环境权益,不特定主体包括居民、企事业单位、组织等。对于不同类型的主体,其环评公众参与的方向与目的是不同的;对于同一类主体,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主体内部差异,制定有针对性的公众参与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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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颁布进一步保证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其对环评文件全本公开的要求对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来说是一个挑战。环评文件全本公示要求删除商业秘密。本文从环境影响评价的角度,分析了环评文件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及与商业秘密外延的关系,并对建设单位删除商业秘密及编制商业秘密删除说明文件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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