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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农村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关系到污水处理技术和工艺的选择,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成本.通过对北京市、重庆市及浙江省等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进行对比,发现现有标准存在适用范围不清晰、分类分级思路不全面及控制指标选择不合理等问题.因此,基于优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订提出3点建议:①明确标准适用于规模 < 500 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②根据排水去向、处理设施规模以及尾水资源化利用因素等的不同进行标准分级.③建议选择pH、ρ(SS)、ρ(CODCr)、ρ(NH3-N)、ρ(TN)、ρ(TP)及ρ(动植物油)等作为控制指标,其中ρ(TN)和ρ(TP)适用于出水直接排入封闭水体或超标因子为氮、磷的不达标水体的处理设施,ρ(动植物油)适用于含农家乐废水的处理设施,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上述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如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浓度、类大肠菌群数、色度等.因此,提出因地制宜、及时修订、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评估方法以及加强处理设施资金保障等建议,确保标准的顺利实施,切实做到污染物减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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