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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3日,申诉人某公司与其员工张某(被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自2003年3月23日至2008年3月22日,工种为销售员。同日双方签订保密合同,约定自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24个月内,张某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否则张某需支付违约金20万元。2005年6月14日.申诉人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诉人一次性支付张某6个月竞业禁止补偿金3360元。张某离职后不久即到与该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某单位工作。现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张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20万元,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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壳聚糖的物理/化学改性及其对含酚废水的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将壳聚糖物理改性为球形颗粒,然后在微波辐射下,球形壳聚糖与柠檬醛接枝反应,再与NaBH4还原反应,制备一种新型环保材料--物化改性壳聚糖.采用红外光谱仪(IR)、X衍射仪(XRD)、电子显微镜(SEM)和比表面测定及孔径分析仪(BET)结构表征改性壳聚糖.通过含酚制药废水的动态小柱吸附实验,研究了时间、柱高和出水流速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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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HJ/T 10.2-1996中的微波远场轴向功率密度计算公式,对所选取典型WCDMA基站的安全防护距离进行了理论预测,并与实测得到的基站电磁辐射强度达标距离对比.结果表明,理论计算的安全防护距离在水平方向上较实测达标距离更为保守,在垂直方向上则较为接近.从发射功率、话务量、监测条件、建筑物干扰和WCDMA基站特点等方面分析了实测结果与理论计算差异的产生原因,并基于基站副瓣和后瓣实测电磁辐射强度远低于理论预测值的实践,认为WCDMA网络基站运行时的电磁辐射强度超标范围应远小于理论计算结果,其所造成的电磁辐射对环境影响较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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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藻藻泥好氧堆肥腐熟后还田是其打捞后资源化利用的主要途径。堆肥后仍有一定数量的微囊藻毒素(microcystin,MC)残留,大量还田是否会对作物生长和人类健康产生安全风险尚不明确。将青菜(Brassica chinensis)暴露于不同MC含量的石英砂和菜地土壤,观测植株生长状况及体内MC含量,并观测不同含量的MC在菜地土壤中的降解速率。结果发现:砂培实验结束时,青菜成株的株高和生物量随着MC暴露浓度的增加而显著降低,而植株地上部MC的含量则显著增加。在MC浓度为0.386mg·kg-1的处理中,青菜地上部MC-LR(L为亮氨酸)和MC-RR(R为精氨酸)的浓度分别达到27.45μg·kg-1(鲜质量)和1.35μg·kg-1(鲜质量)。MC-LR和MC-RR在青菜地上部的富集系数都随着砂培基质中MC浓度的增加而显著降低,且前者显著高于后者。土培青菜生长过程中吸收和累积的MC数量显著小于砂培实验。MC在菜地土壤中降解56d后,MC-LR和MC-RR的降解率均达90%以上。按普通有机肥的一般用量(2.5kg·m-2)施用充分腐熟的蓝藻堆肥成品种植青菜,食用后每人每天摄入的MC含量远低于WHO制定的饮用水中MC的指导值。研究为评估现行蓝藻堆肥工艺中残留的MC对作物生长和生物安全风险提供了科学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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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层层转包的工伤认定实质上是劳动关系的确认。对此,《中国劳动》2005年第1期、第4期作了一些讨论。这是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工伤案件中最头痛的,也是劳动保障部门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经常败诉的一个问题。其症结在于法院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同志在理论上对这一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对这一问题,高法有明确的司法解释,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1条第二款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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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第38条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或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行政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再设一个处理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法院,可能会造成部门之间的推诿,也可能会被怀疑为法院自我设权。第1条第二项的这部分规定没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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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05年第9期刊登胡旭东、王立祥的《解除劳动合同起纠纷,历时4年仍未了——这起劳动争议该不该受理》一文。该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后,劳动者又重新起诉,后又经再审,再审后劳动者又重新申请仲裁。这中间还经过信访。程序之复杂恐怕是无人质疑的。而其中涉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是否有效,劳动者在未工作期间究竟是支付工资还是生活费,经济补偿金是否要支付等实体问题更是复杂。笔者以为,之所以出现这样复杂的问题,无论是仲裁委还是法院,都在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上出现了错误。[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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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第6期刊登了徐达的《一起工伤复查鉴定期间待遇争议案》(以下简称徐文)一文.徐文提到对仲裁裁决执行期间,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第28条之规定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时,如何对待执行问题提出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并不影响强制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能简单地强制执行,而是在确保劳动者生活所必需的前提下执行部分工伤待遇,复查结论作出后执行剩余部分.第一种意见认为复查结论作出之前并不影响强制执行,从另一角度解释,复查结论如已作出,则对强制执行有影响.文中认为,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复查结论在两种意见下都会影响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