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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相关的法律规范,前提是准确识别绿证的基本法律属性和制度功能。绿证代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环境、社会和其他非电能属性,由于其独立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具有稀缺性、可控性及可交易性,故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同时,绿证具有证券的衍生性、要式性及文义性特点,但在表征内容、使用范围、效力、交易范围等方面与证券具有本质差异,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证券,而仅是属于一种证券化财产。绿证的复合性、风险性和便捷性特征,决定了绿证制度具有证明履行或替代履行功能、兑现环境价值与投融资功能、引导促进绿色电力消费以及助力绿色核算的功能。绿证专门性规范文件主要是《自愿认购通知》及其附件《认购规则》,其在规范理念、制度内容及形式效力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从而影响了绿证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应重点围绕绿证作为证券化财产的基本法律属性,相应完善《认购规则》的理念和框架体系,并从价格机制、交易标的、交易方式、减少不必要的交易限制,完善纠纷解决及申诉机制等方面规则内容;待实施条件成熟后,逐步提升立法层级与效力。尽管《民法典》《证券法》等调整私主体间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为实施绿证制度提供一定的规范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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