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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环境司法协作的理论溯源与制度回应——以长三角地区为例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区域环境司法协作是区域环境资源审判一体化发展的重要面向。而区域环境司法协作的运行机理在于对生态环境整体主义的遵循、对司法理性所蕴含的价值目标的践行以及对协同理论的运用。目前,长三角地区在区域环境司法协作方面已经进行了积极探索,但仍面临着法治实践异化、制度生态化不足、保障机制缺乏等问题。本文建议区域环境司法协作应在把握司法权属性基础上恰当处理政策与法律的互动关系,加强协作制度体系对生态环境利益的考量和保护,并通过信息、人员与考核等保障机制充分激发协作主体的内生动力和活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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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琪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2,(2):96-106
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强调对环境风险的预防功能,有助于完善环境风险规制体系、顺应司法救济逻辑顺位并回应社会公众预防环境风险之需求。当前,中国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偏离司法裁判逻辑、忽视预防性责任主体、受限于损害救济范畴等局限性问题,致使诉讼预防性功能彰显不足。现代社会下的行政机关承担着环境风险规制任务,但风险的科学不确定性必然会使行政权遭遇风险规制难题,美国货运协会案表明对环境风险行政责任的寻求不仅具备必要性,也具备可行性。中国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应当转向以公法责任为基础的公法诉讼类型,强化法定义务主体的风险预防责任,涵盖环境资源利用行为与环境风险行政规制行为。从逻辑进路看,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应当坚持尊重环境风险行政判断的基本立场,确立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地位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递补地位,并在诉讼过程中纳入包含环境健康要素在内的风险考量,明确利益衡量方法的适用,确立多元主体诉权融合。就具体制度而言:一是在坚持公法诉讼性质定位基础上,作出具备公法属性的立法思路设计,包括立法模式、风险范围及程序规则;二是通过拓宽案件线索来源、诉前程序的类型化、明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及完善风险认定体系这四个方面构建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发挥其环境风险治理监督功能;三是通过细化风险认定标准、引入不同方式的诉前程序、完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及增加司法听证程序来重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现诉讼预防性措施的优化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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