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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简介 陈某系某制药有限公司的职工,在该公司从事制药原料提取工作。2008年12月6日,陈某在下班后前往职工浴室洗澡,在洗澡时由于浴室地滑不慎摔倒。经医院检查,陈某被确诊为左侧骨骨折。12月27日,陈某以自己在工作结束后在单位区域内洗澡,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为理由,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   
2.
案情简介许某系一石材加工有限公司职工,某日下班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而受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许某不负事故责任,但属无证驾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就其无证驾驶行为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许某申请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3.
张某是一防水材料公司的职工,48岁,2011年7月5日16时左右,张某在公司工作时突然晕倒,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急救,医院诊断为左侧基底区脑出血、脑干出血、高血压病5级(极高危组),当日给予手术治疗,术后入住重症监护室。张某由于呼吸不稳定且有呼吸衰竭的症状,加呼吸机辅助呼吸。  相似文献   
4.
《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认定工伤的规定是否会在修改中予以删除,目前尚未见底。而反映在上下班途中的在途路线的合理性和上下班时间合理性,在工伤认定的实务中一直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申请人朱某于2012年9月10日到被申请人T公司工作,双方当事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申请人朱某任设计院院长,年薪人民币40万元,每月发1\12,试用期3个月,每月发1\12的80%,试用期满补齐,按福州当地标准办理社会保险等。2013年4月15日,因被申请人丁公司未为申请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米某提出与被申请人T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4月16日,申请人朱某与被申请人T公司结清工资。2013年6月5日,申请人朱某向罗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  相似文献   
6.
2011年6月,徐某应聘至江苏省包装材料公司从事安装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公司规定,徐某上白班的工作时间为8时至20时。2011年7月29日19时20分许,徐某在生产任务完成后骑摩托车搭载同事吴某从单位提前下班,途中俩人商议顺便一起到超市购物。10时25分许,行驶至靠近超市的路口时,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徐某及吴某同时受伤。当日,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徐某经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肱骨外侧髁骨折.额面部头皮裂伤、右第二掌骨基底部骨折。  相似文献   
7.
问:王某于2009年3月应聘到某造纸公司做司机,负责拉料送货。2011年1月3日,王某在送货途中与一辆轿车相撞,造成左腿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受伤后,要求公司负担医疗费用,但公司称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不应认定为工伤,所以拒绝给付。请问王某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8.
吴某从2008年11月开始在厦门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约定每周上班5天,每天工作2小时,每小时工资10元。2010年6月20日,吴某在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时,突然感觉剧烈头痛。公司立即通知吴某的家人,并送吴某到医院救治。吴某于6月21日因抢救无效死亡。  相似文献   
9.
案情简介■贾某,女,出生日期为1958年1月2日,于2010年5月13日在某物业公司工作时摔伤。2011年5月,贾某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审查,认为贾某发生事故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贾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人社局不能依据职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能否受理的条件,而是应当以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能否受理的判断标准,并据此向人社局发出《司法建议书》。人社局遂自行撤销了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重新审理。争议焦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对象?  相似文献   
10.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的经济影响力剧增,成为众多发展中国家外资的主要来源,然而与之伴随的"三高"产业的转移,给作为主要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环境问题,再加上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地方政府政绩观的错位、公众环保意识的欠缺,这一问题更加凸显,而有限责任的原则使得各跨国公司母公司避开了责任的承担。对此,必须借助"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制度,"揭开公司面纱",将公司是否滥用控制权的举证责任赋予母公司。并考虑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以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为基础,完善对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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