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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央财政部联合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首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采购清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和省级预算单位实行,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环保总局将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清单,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政府绿色采购工作顺利开展,落实科学发展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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