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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八)》通过调整犯罪客体、改变客观方面使环境刑法从保护传统的"人身、财产权益"拓展到维护"环境权益",其积极意义有三:一是可以加大刑法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广度,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二是可以显著前移刑法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时机,强化刑法的保障作用;三是可以大大降低因果关系的证明难度,有助于走出环境刑事诉讼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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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既是事故伤害的客体,又是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为主体。安全生产工作要实现以人为本,必须做到“四个坚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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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诸多法律、法规对林权概念不一致的规定影响了林权权属的确定和林权的流转,阻碍了林权体制改革。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对林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进一步的探究,明确林权概念的内涵和客体范围,划清林权的主体,为完善林权概念和推进林权体制改革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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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典首次对环境犯罪作了系统、具体的规定。污染环境类犯罪的犯罪构成,其主体多为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其客体是一种复杂客体,不仅涉及到财产权、环境权,还涉及到人身权,客观方面则往往把一定的危害后果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适用“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5.
王社坤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21(3)
本文首先从环境容量利用权产生的社会背景和自然科学基础出发,指出环境容量利用权是一种新型无形财产权,是对环境生态功能的商品化,兼具公权与私权属性.然后,本文深入探讨了环境容量利用权的权利构造,指出环境容量利用权的主体不限于排污者,而是一般主体,但要成为具体的环境容量利用权主体还需受到一定的公法管制;环境容量利用权的客体就是环境容量,通过环境容量所依附的物质载体的空间范围、利用环境容量的期限、所利用的环境容量的数量、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等参数可使环境容量具有确定性;环境容量利用权的核心权能是排污和收益,环境容量利用权的功能定位是利用而非支配或控制环境容量,一般不具有占有和排他权能,通过排污保证正常的生产活动是间接收益,而通过交易获取经济利益则是直接收益.最后,本文简要分析了环境容量利用权在中国的实现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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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产权界定是生态补偿的重要现实依据,对于生态补偿的开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但如何界定成了现实中的一个难题。由于生态资源产权不明晰等问题的存在,造成生态补偿没有完全贯彻到实处,生态资源的价值也没有全部体现出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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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贤刚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1,(1):5-8
本文试图通过对转轨时期我国环境经济政策的主体、客体以及政策环境的分析 ,来揭示出转轨时期我国环境经济政策问题产生的原因 ,从而为目前我国环境经济政策的改进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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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李水生吴志良(深圳市环保局法规处,深圳518006)(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武汉430072)自本世纪70年代以来,环境危害的严重性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关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环境保护中认识到,必须将危害环境的行为纳入犯罪领域,运用刑... 相似文献
10.
试论转轨时期我国环境经济政策问题产生的原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试图通过对转轨时期我国环境经济政策的主体、客体以及政策环境的分析,来揭示出转轨时期我国环境经济政策问题产生的原因,从而为目前我国环境经济政策的改进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