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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职业安全》2006,(11):I0026-I00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卫生部委托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负责承担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受理工作,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受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二、考虑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审查周期长,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完成评价、进入审查程序的,有关文件资料要求可适当放宽到9月30日。三、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咨询电话:64047878转2211,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邮编:100007。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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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子 《中国个体防护装备》2005,(2):10-10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落实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件的规定,卫生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期就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进行了认真研究,以卫监督发[2005]31号文下发了通知,明确了两部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的分工与协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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