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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么一个案例:吴某与李某各为出租车司机,在同一条线路上从事客运,因争夺客源素有隔阂。事发当日.李某发现吴某在前面行驶,于是加大油门追上,停在吴某的车前让乘客上了车:吴某见客源被抢,无名火起。一路向李某发难。吴某驾车从李某车辆的右侧经过时,与李某的车发生刮擦后,两车并驾齐驱.李某的车被挤、别,驶入逆行车道。这时,对面驶来一辆大货车,与李某的车相撞后.又逆行撞上了吴某的车。事故造成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某当场死亡,吴某及其车上的两名乘客受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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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小客机司机昊某的朋友.现咨询一事:吴某与李某在同一条线路上从事客运。因争夺客源素有隔阂三个月前的一天.李某发现昊某在前面行驶,于是加大油门追上.停在吴某的车前让乘客上了车、吴某见客源被抢,直追李某并从李某车辆的右侧超车,李某的车被挤入逆行车道.与对面驶朱的大货车碰撞造成李桌当场死亡,吴桌及其车上的两名乘客受伤.我不明白的是,吴某为何不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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