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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是东风化工公司的职工.从事有害工种作业已近13年。因公司近年来经济效益不太好,刘某打算按照特殊工种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由于担心公司不同意自己提前退休,于是自拟一份退休申请送到县劳动保障局。该局社会保险科的工作人员告诉刘某,劳动保障局只受理用人单位报送的《职工退休审批表》,请他先向公司提出退休申请,由公司为他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后,再送县劳动保障局审批。刘某认为,申请退休是劳动者的权利而不是用人单位的权利,没有必要一定由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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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7年6月1日,陈某从其工作单位某乡政府退休。2008年2月28日,陈某与某印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签订合同时某印刷公司知晓陈某系已退休人员。该合同约定:陈某担任某印刷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兼行政经理,起始工作时间为2007年12月28日,合同于2008年3月1日生效,于2009年2月28日终止;某印刷公司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陈某工资,月工资为6000元;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合同应当参照《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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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读贵刊2006年第5期刊登的吴绍裘同志《最低工资若干问题辨析》(以下简称吴文)一文,对文中作者关于退休人员受最低工资保护之观点不敢苟同,特撰拙文商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