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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是落实生态损害赔偿和修复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未从立法层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进行具体设定,磋商优秀候选案例是各省(区、市)对磋商制度先行先试、大胆探索的智慧结晶,包含许多有益的实践经验,但也存在磋商适用情形不清晰、磋商组织形式不规范、磋商协议救济途径单一、磋商次数与时间缺乏统一规定、磋商的社会参与度不够等不足之处。具体而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现实难题主要集中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方面,因此,为保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未来探索也应围绕这几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2.
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我们需要一个合理的诉讼制度来保护人类的环境权益.集团诉讼是从英美法系发展而来的一种诉讼制度,在解决环境问题上有一定积极的意义,公民诉权的扩大,甚至可以扩及到后代人.我国诉讼代表人制度可以从中借鉴一些先进理论,结合我国国情找到适合的环境问题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3.
由交通部科教司组织实施、交通部海事局主持、交通部科学研究院和深圳海事局共同承担的交通部“九五”重点软科学研究项目《建立我国船舶油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实施办法的研究》(95 - 0 1- 0 4 - 13)项目已于2 0 0 2年 4月 16日通过部级评审。评审委员一致认为 ,该项目立项正确、及时 ,研究意义重大 ,研究成果显著。该项目是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要求 ,根据朱钅容基总理、吴邦国、温家宝副总理的指示精神和全国人大、政协九届一次会议对 14 4 7号提案和九届四… 相似文献
4.
5.
“君子报仇,十年不晚”这句俗语得到了许多人的认可,一些环境污染受害者也认为,既然环境污染损害铁证如山,何愁找不到法律手段保护自己?过几年再告污染者也不晚。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观念。因为法律对环境污染损害诉讼案件有明确的时效规定,并不是所有环境污染受害者在任何时候提出赔偿请求都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案件调查1965年,国家在某省投资兴建的大型化工厂正式投产,由于当时技术、管理等方面较为落后,一直没有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从而给周围的农作物等造成一定的损害。该化工厂1976年扩建后,这一问题更加显得突出。… 相似文献
6.
在生物安全国际法中,损害赔偿是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同时,各国目前对损害赔偿问题的争议也最大,致使有关国际谈判徘徊不前。为此,生物安全损害赔偿国际立法有必要借鉴相关国际法的成熟经验。充分考虑生物安全国际法的特殊性,明确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起完整的法律体系。[编者按] 相似文献
7.
8.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颁布实施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主要法律依据。但由于道路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形比较复杂,很难对赔偿责任主体作出一致的认定。笔者对这一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9.
我国的环境司法处于发展初期,有关环境纠纷的司法救济程序散落在不同的部门法中。为了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公共环境利益,构建环境司法专门化势在必行,但是在特殊的环境保护法院进行专门化的环境审判过程中,出现环境诉讼保护对象的争议性、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的特殊性等问题亟待解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特殊环境诉讼规则应运而生,虽然目前还面临着一些困境,但是整体上构建环境司法体系的进程依然在不断推进。 相似文献
10.
袁小英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4):11-13,18
我国污染场地再利用的开发活动日渐增多,伴随场地的再利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环境事件也愈加频繁。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相关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与监管制度都欠缺的情况下,针对污染场地再利用环境风险管理的项目规划的失当、环境风险评估指标的缺失及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障碍,应加强区域环评与单项建设项目环评的协调,落实场地监管主体、层级及各自的监管职责,形成环境损害赔偿机制,从而健全场地环境风险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