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出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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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于2003年7月7日发出“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3]61号)。“通知”指出,为规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的审批工作和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口废物申请的受理1.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负责进口废物审批的具体管理工作。2.申请进口废物的废物利用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1)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申请书(见附件),并加盖申领单位印章;(2)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3)废物利用单位有效的年检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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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保护 进口类废物 审批 通知 管理 批准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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