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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通知
摘    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3年7月14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发出通知(环函2003]197号),内容如下:近来,一些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反映,在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管理和执法工作中,是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还是执行《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和《医疗废弃物焚烧环境卫生标准》不明确,请示总局予以解释。为使医疗机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经研究,现就执行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关 键 词:医疗机构  污染物  排放标准  通知  环境保护  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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