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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续)
摘 要:
正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关 键 词:
特种设备安全
安全监督管理
技术规范
违法所得
检测机构
事故隐患
使用单位
安全监督检查
生产单位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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