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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保法中关于单位和个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义务和权利
引用本文:蔡守秋.论环保法中关于单位和个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义务和权利[J].重庆环境科学,1991(2).
作者姓名:蔡守秋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摘    要: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在当前学习、宣传和贯彻新环保法的热潮中,有的人低估了该项规定的意义和作用,有的人对该项规定缺乏全面认识和理解。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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