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保法中关于单位和个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义务和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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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守秋.论环保法中关于单位和个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义务和权利[J].重庆环境科学,19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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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守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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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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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在当前学习、宣传和贯彻新环保法的热潮中,有的人低估了该项规定的意义和作用,有的人对该项规定缺乏全面认识和理解。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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