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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摘    要: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物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辖区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使用固定设备造成噪声污染以及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关 键 词:广西壮族自治区  污染物  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法  排污申报登记  污染防治  排放数量  排放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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