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重大环境污染罪"属结果犯、危险犯还是行为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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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岸曰.新"重大环境污染罪"属结果犯、危险犯还是行为犯?[J].环境保护,20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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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岸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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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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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和第343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其中,对第338条的修改,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有助于摆脱只注重人身和财产保护的传统观念,更好地突出环境资源的生态功能和生态价值.<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已成为历史,但修正后新的"重大环境污染罪"的适用也给环境法学理论和实践留下了很大的探讨空间,尤其是关于此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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