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咨询 |
| |
引用本文: | 施倚.热线咨询[J].劳动保护,2006(5). |
| |
作者姓名: | 施倚 |
| |
摘 要: | 这种情况能否补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编辑同志:我单位有一名职工,在1991年6月份因工死亡,当时按我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总工会联合下达的文件规定,已发给“因工死亡丧葬费400元,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费600元。”其亲属按规定已享受每月抚恤金待遇。现其家属提出:要求按国务院第375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补发。我企业解释为:《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第64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请问:以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能否补发。江西省乐平矿…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