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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向污染”的责任认定——以一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为例
引用本文:张宝,刘叶玲.“迎向污染”的责任认定——以一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为例[J].环境保护,2014(14):51-53.
作者姓名:张宝  刘叶玲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环境污染与相邻污染侵害的适用关系研究”(14BFX110);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研究”(13JZD016)
摘    要:【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提供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类型】环境民事案件【案例名称】贺某等诉天津新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主要争点】污染设施在先的侵权责任认定【污染类型】噪声污染【裁判情况】一审判决认为公路管护者与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责任;二审改判高速公路管护者承担责任。【案件概要】鑫源小区紧邻唐津高速公路,小区业主贺某等以交通噪声污染为由将公路所有权人新展公司及小区开发商鑫源公司等诉至法院。一审认定新展公司和鑫源公司应分别承担50%责任。二审认为噪声污染系源于高速公路交通运输,应由新展公司承担责任。【案例启示】城镇化的快速展开使得居民区不断向工业区靠近,企业排污权与公众环境权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对于污染在先、居民在后的"迎向污染"问题,可否因污染设施的"先占"而使污染行为正当化?本案给出了否定答案,但也留下了诸多疑问。

关 键 词:迎向污染  噪声污染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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