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李某是1994年被某厂招用的女职工,并与该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1998年7月31日。1997年7月份李某怀孕,身体反应强烈,请假在家保胎,后流产,又于1998年7月再次怀孕,继续请假保胎。1998年7月厂方通知李某下岗,并于8月1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据此,李某认为厂方在其怀孕期间终止劳动合同,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多次找厂方,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厂方没有同意,李某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仲裁委受理后,依法进行了调解,调解后厂方同意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延续到1999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