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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司法应对之道
引用本文:孙佑海.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司法应对之道[J].环境保护,2020,48(1):33-40.
作者姓名:孙佑海
作者单位: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重点项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研究”阶段性成果
摘    要:长期以来,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数量为居高不下,严重影响全流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其特殊性,包括在上中游地区"抢占水资源"的行为、上游地区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妨碍防洪管控的行为、严重污染水体的行为、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破坏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行为等。对黄河流域特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有特殊的规制措施。但限于以区域为主的管理体制,解决起来往往力不从心。应当坚持生态文明建设和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加快构建科学的流域司法体制,为遏制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现全流域的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建议设立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法院,组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检察院,成立黄河流域统一的公安机构,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与行政之间的有机衔接,妥善处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与区域生态环境司法的关系,加快制定统一的"黄河保护法"。

关 键 词:黄河流域  生态环境  违法行为  司法改革

Judicial Solutions Towards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in the Yellow River Basin Area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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