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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一般问题
摘    要:X一01 9700613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中的“二论”/蔡守秋(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中国环境管理/吉林省环保局一1996,(3)一17一21 环信X一76 目前“民事行为论”和“无效论”已成为影响我国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工作如何发展的重要因素。以《环境保护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条款为论据,针对上述错误认识进行分析和批驳。提出,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不是民事行为,而是属于行政活动范畴的行政司法行为;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不是“无效”活动而是具有行政公定力或行政法律效力甚至可以通过立法赋予法律强制力的“有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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