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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的通知
摘    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外地驻渝各单位,各大专院校,驻渝部队,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健康,根据国家关于大气环境质量“一类区由国家确定,二、三类区以及适用区域的地带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规定,制定了《重庆市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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