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单位与其职工建立的是否劳动关系——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问题讨论——非法用工单位与其职工建立的是否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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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立人.非法用工单位与其职工建立的是否劳动关系——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问题讨论——非法用工单位与其职工建立的是否劳动关系[J].中国劳动科学,2006(1):3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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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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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使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83条和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作出了相关规定。然而从以下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在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争议案件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非法用工单位与其职工建立的是否劳动关系问题;在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争议中是否需要工伤认定问题;非法用工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等等。如何解决存在的问题更好地落实法规政策.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刊在此组织讨论。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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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劳动保障部 经济补偿 医疗救治 事故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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