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应该享有“知情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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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本东.从业人员应该享有“知情权”[J].现代职业安全,2004(5):4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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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本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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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这就是说在安全法律法规方面,国家有明文规定:从业人员应该享有足够的“知情权”。纵观发生事故的类别,不外乎有违章冒险作业、麻痹大意、安全设施不完善等等,但也有个别地点存在危险因素,从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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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安全生产法》 劳动者 安全事故 安全隐患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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