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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地区劳动保护法规建设有发展
摘    要:本刊讯 记者从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了解到,近几年来,劳动保护立法工作有了很大发展。除了1982年国务院相继颁发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以外,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等20个地区也由人民代表大会或政府颁布了劳动保护法规,还有些地区的有关法规草案正在送审中。 劳动保护法规的实施,对确定劳动保护的法律地位,增强人们的安全意识,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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