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应如何计发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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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应如何计发经济补偿金[J].中国劳动科学,2006(4):3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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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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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系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加坡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公司)于2001年2月投资成立的子公司;2001年6月,北京克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德公司)也成为新加坡公司的子公司。王某于1995年4月进入克德公司工作,2001年4月,新加坡公司收购克德公司期间,王某被安排到北京公司工作,并与北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4年5月,月薪为5500元。2003年8月25日,北京公司因经营困难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议约定:王某在克德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或其他途径另行解决。依据该协议,王某领取了在北京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后,即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支付其在克德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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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 协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 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 子公司 北京市 新加坡 公司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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