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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环境司法协作的理论溯源与制度回应——以长三角地区为例
引用本文:李华琪,曹奕阳.区域环境司法协作的理论溯源与制度回应——以长三角地区为例[J].中国环境管理,2021,13(6):140-146.
作者姓名:李华琪  曹奕阳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法学院, 江苏南京 211100;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9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青年基金项目“民法典实施中绿色条款的法律适用研究”(21CFX046);江苏省“双创博士”资助项目;司法部专项任务课题“长江经济带司法协同治理机制研究”(20SFB4004)。
摘    要:区域环境司法协作是区域环境资源审判一体化发展的重要面向。而区域环境司法协作的运行机理在于对生态环境整体主义的遵循、对司法理性所蕴含的价值目标的践行以及对协同理论的运用。目前,长三角地区在区域环境司法协作方面已经进行了积极探索,但仍面临着法治实践异化、制度生态化不足、保障机制缺乏等问题。本文建议区域环境司法协作应在把握司法权属性基础上恰当处理政策与法律的互动关系,加强协作制度体系对生态环境利益的考量和保护,并通过信息、人员与考核等保障机制充分激发协作主体的内生动力和活力。

关 键 词:环境司法  司法协作  协同论  长三角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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