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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清洁空气法》中的环境质量达标制度研究——以联邦与地方的权限为视角
作者姓名:姜渊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
基金项目:2018年度杭州市社科常规性规划课题“《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制模式研究——‘环境质量目标视角下的重构’”(Z18JC117)。
摘    要:虽然针对美国《清洁空气法》(CAA)的研究众多,然而诸多研究并未发掘至其之所以先进的核心。CAA之所以先进的关键在于重新分配法律(EPA是其代表)与州政府之间权力与义务的环境质量达标制度。CAA要求在联邦层面构建一个约束美国各州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并且以各州的客观环境与发展程度为前提,赋予各州政府一系列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各州政府需要在自身的权限范围内采取行动,从而为这一系列目标向联邦负责。CAA将自身的法律设置分为两大内容(或称两大原则):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原则与州政府独立实施原则,并将两大原则转化为具体的程序:NAAQS与SIP。代表国家法律的环保署与代表实际环境义务承担者的州政府之间,是互相依赖又互相独立的关系。

关 键 词:清洁空气法  环境质量达标制度  联邦  地方  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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